一名务工者在工厂操作机器时受伤,并为此花去了一大笔医疗费,遂向厂方索赔损失。然而,市中院近日作出的裁定却不支持她的主张,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01年3月,李某受雇成为长乐一家个体联营工厂的工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厂方口头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400元。2002年4月21日,她在车间操作离心甩干机时,手中所持的铁铲碰到正在旋转的甩干机上,铁铲飞出将她的右食指打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进医院做了右食指远端截指术,厂方支付了这期间的医疗费。5月10日,李某伤势好转出院。5月23日,长乐法院法医室评定李某因工伤造成9级伤残。经过李某的仲裁申请,长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厂方须支付她工伤医疗费及工伤津贴、工伤抚恤金等合计3万多元。这家工厂不服裁决,将李某告上长乐市法院。法院一审判令该厂须支付李某医疗费、治疗期间工资、伤残抚恤费等费用。
该厂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本案未经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即对李某作工伤等级评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撤销长乐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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