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对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对外投资的规定是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扩大了投资对象。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主体扩大到企业。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公司的对外投资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营活动,必须有章可循,新公司法将投资问题提升为章程的必备条款,只要涉及投资,无论金额大小、项目大小,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至于决议程序以及生效条件,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章程作出规定,或另行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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