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申请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样便于群众对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便于申请者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采取补救措施,有助于管理者与群众的沟通和交流。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
申请人(盖章)
新船舶名称
原船舶名称
新船舶呼号
原船舶呼号
新船籍港
原船籍港
船舶所有人
名称及地址
原船舶所有人
名称及地址
船舶种类及
作业方式
原登记
注销日期
航行(作业)海域
航速
船体材料
完工日期
造船地点
造船厂名称
捕捞许可
(准造)证号码
发证
机关
发证日期
登记尺度
长米;宽米;深米
登记吨位
总吨位:;净吨位:
主机
型号:数目:总功率:千瓦
舱数及舱容
冷藏舱数目及舱容
救生设备种类及数目
消防设备种类及数目
船舶来源,经营性质及所有权取得的说明
附送文件名称
船舶所在地渔港监督机关意见(盖章)
登记机关意见
(盖章)
所有权证书号码
经办人
登记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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