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与谁签订
时间:2023-05-07 10:35:17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几年前,38名原本在澳门豆老加盟店工作的员工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被封锁在店外——新员工已经在做他们原来的工作了。他们上个月的工资也悬而未决

根据澳门斗老的特许经营合同,该澳门斗老店是**凯旋门澳门斗老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同条款中的特许经营分公司,双方同意甲方(总公司)向乙方(加盟店)提供厨房人员及管理系统,乙方应在开业前派相关人员到大堂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

加盟店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离开总公司不再合作。这些员工由总部管理。虽然他们的工资是由他们支付的,但是他们是由总公司的管理人员支付的。特许经营店不是他们的“所有者”。对此,总行管理层不同意

同日,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前来调解。据了解,这些员工没有与总行和加盟店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要解决纠纷,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员工的身份,其他事情都可以轻松解决。他说,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工人的所有权关系主要由工作场所决定。这些人在加盟店工作,他们的工资由加盟店支付。他们应被视为特许经营店的员工

在上述情况下,特许经营店的厨房员工由特许人派遣并直接管理。其劳动关系属于公司总部,与特许人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由特许人支付。加盟店前厅相关人员由加盟店招聘。虽然他们接受了总部的培训,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仍然属于加盟店。与加盟店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加盟店支付社保

在现实生活中,加盟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因为店面使用的是品牌出口商的品牌,有些工人不知道,有些人知道,但他们总是认为,因为它是行业中支持它的一个大品牌,他们的权益仍然得到保障。但出乎意料的是,一旦发生纠纷,他们的权益往往难以维护

在这种情况下,特许经营人租用品牌的行为得到了品牌出口商的认可。如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业主逃逸,应追究品牌出口商的连带责任。否则,员工参与、签订合同、乱收费,其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国家或地方政府应规定加盟店必须向新员工说明情况,明确用工主体等,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事先向员工说明,品牌出口商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从维护品牌声誉的角度来看,出口商也应该对加盟店有约束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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