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冻结与控制的区别
时间:2023-08-04 10:03:52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象不一样

冻结是谁都不许动账户抄里的钱,当然需要公检法出文才能冻结。控制是建立专管账户,企业和监管方协商好了就可以了,通常是企业预留印鉴中有监管方的印鉴,即企业要从账户里拿钱,那么必须取得监管方的同意。

冻结源头不一样

账户冻结一般由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执行,账户资金冻结主要发生在购买某基金或股票,在认购期内,资金暂时不会转账到基金或股票账户,在银行卡内暂时将认购资金冻结。

合法性不一样

银行账户冻结一般只有法院等执行部门有权力,是合法的。控制是银行的行为,不合法。

银行账户冻结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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