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可以的,但是通常情况下我们都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先行进行车辆损坏程度的衡量,即进行所谓的“定损”工作。
进行过定损且确认了赔付金额的车主们,您有权选择对损伤的车辆不做修复处理,或者是接受对方决定并接受相应的赔偿金。
在此过程中,您有权要求获得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赔偿,依照标准来计算费用:
第一,医疗费用。
此部分费用将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医药费、住院费等收取凭证,同时综合病历以及诊断报告等相关证据来进行确定;
其次,误工费用。
这一部分费用的具体金额取决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水平。
关于误工时间,它将参考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予以确定。
对于因受伤而导致残疾并可能需要长期治疗的受害人而言,误工时间甚至可以计入定残日之前的那一天。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那么他的误工费用将以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则将采用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如果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也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似或相关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
最后,护理费用。
这一部分的核算将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
若护理人员具有收入的,应参照误工费用的计算方式来定夺;
倘若护理人员并无收入或者需要雇佣护理人员的,可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别的护理服务时的劳工薪资标准来计算。
此外,护理人员数量将遵循一般规律设定为一人,但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对此持有明确的意见,可视情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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