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及其订立和提醒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未履行提醒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相关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是合同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是合同的内容。
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公平原则与提醒义务
合同条款中的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公平原则与提醒义务是合同条款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公平原则指的是合同双方在制定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提醒义务则是指在合同条款中,应当载明并提醒合同双方有关条款的内容,以保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并理解相关内容。
如果合同条款中的格式条款没有公平原则或者没有提醒义务,可能会导致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误解或者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在合同条款中载明并提醒合同双方相关条款的内容。同时,合同双方也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并在签署合同时表达双方对条款的确认和同意。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强调了公平原则和提醒义务在合同条款中的重要性。如果合同条款中的格式条款没有公平原则或者没有提醒义务,可能会导致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误解或者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在合同条款中载明并提醒合同双方相关条款的内容。同时,合同双方也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并在签署合同时表达双方对条款的确认和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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