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规定重大立功能够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就应当减刑:
1.犯罪分子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2.该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的;
3.存在法律规定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重大立功表现。
二、重大立功的情形
1.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5.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只有立功才能减刑吗
不是只有立功才能减刑,可以减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3.犯罪分子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判刑。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n(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n(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n(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n(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n(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n(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n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n(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n(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n(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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