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帐,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人的常用方法。
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4、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一、偷税漏税的原因
1.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较低
企业账本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直接依据,而会计的基本职责就是记录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较低,没有遵从会计准则记录企业经济事项,不能够正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导致企业偷税行为的发生。
2.企业追求高利润的目的和侥幸的心理
在不少企业决策者眼里,纳税是一笔损失而不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他们更倾向于隐匿收入夸大成本,而达到不缴税和少缴税的目的。同时对于国家的法律惩罚,部分企业决策者对于偷漏税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在不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下,进行偷税的行为。
3.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税收征收法及其相关法律对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手段不够。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显示了对偷税漏税者是采取罚款的经济制裁为主,且不涉及个人利益。同时,罚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业对偷税行为收益的预期。
4.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一般意义的宏观税收并不高,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都相对较低。但是,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税负比重不高,“费”负担却很重,导致纳税人铤而走险,以此减轻企业负担。同时税收征管体系的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偏低,造成偷税查不出来。甚至,有些税务人员不认真负责,拿国税作交易,企业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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