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偷税漏税的,应当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偷税漏税的,应当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处罚,应当对其进行罚款,应当按照行为人的身份来确定罚款。对于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应当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扣缴义务人偷税漏税的,应当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偷税漏税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有偷税漏税行为的,涉嫌构成逃税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比较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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