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公司、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5、个人负担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如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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