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不定期工作制工伤认定的范围,包括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以及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期工作制工伤认定如下: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工 伤 认 定 有 哪 些 具 体 规 定 ?
不定时工作制工伤认定是指在企业中,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而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的工作时间。在这样的一种工作制度下,员工如果受到工伤,应该如何进行认定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那么就需要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的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受到工伤,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减轻其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总的来说,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员工如果受到工伤,需要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在特殊的工作时间中,仍未能及时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减轻其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不定期工作制工伤认定需要注意,企业应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的工作时间。如果员工受到工伤,则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减轻其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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