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有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双倍返还违约金,也就是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不支持双倍违约金的约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关规定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合同违约行为分类
(一)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1)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实际违约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履行(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2)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又分:
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
(二)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民法典定解除的理由。
(三)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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