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于2001年3月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了两万元订金认购了一套三居室。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前两天,开发商却突然宣布该楼盘在宣传时的公摊面积计算有误,经过重新测算,每套房屋都增加了5-7平方米的公摊面积,正式合同要按新的面积来签订。刘女士认为交了定金,说明合同基本内容已确定,发展商必须按原来的面积数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擅自增加公摊面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因此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原来宣传的面积数签订合同,双倍返还订金并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却认为其收刘女士的两万元是“订金”,不是定金,客户交纳订金却不签正式合同显然构成违约,因此不应当返还客户的订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提交的两万元的收据上写明是“订金”而非定金,双方也没有约定此笔订金的性质。因此刘女士要求双倍返还订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没有就楼盘的公摊面积达成一致意见,正式合同还没有签订,违约行为不能成立,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楼盘的公摊面积已定,刘女士要求开发商按照原来宣传时的面积签订正式合同也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无论开发商是有意还是无意,其给刘女士出具的收据上明明白白地写着“订金”而非定金。无论开发商是否违约,刘女士主张开发商双倍返还订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都不会支持。办理案件的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那么应当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纠纷。
刘新雷韩君贵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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