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其特点:一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时也作为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二是双方争议的内容是有关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是《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8项权利和应履行的5项义务,如因招用人员、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78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一是着重调解的原则。调解必须在自愿、合法、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但不能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及时处理的原则。不论是企业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处理劳动争议,防止矛盾激化。三是重在基层解决的原则。也就是就地就近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县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和妥善解决。四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等方面。五是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在行政上存在隶属关系,但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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