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均须建立在双方自愿遵循性规范的基础之上,以防止因强迫、诱骗等恶劣因素引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益的犯罪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性行为主体年龄的问题,即便对方对行为人怀有真诚的意愿并且自愿参与,但若行为人明确知道对方尚未达到法定年龄即十四周岁,此类情况亦会被视为犯下了强奸罪行。这是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不具有独立的性自主权利,故而在此类情况下,无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性行为都有可能被判定为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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