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普通门诊基金不予支付
时间:2023-05-04 03:20:11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门诊医疗费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根据《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2月1日起,城乡参保居民在缴费参保后,除可享受相应的住院报销外,还可享受普通门诊报销。

《办法》规定,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额从医保基金中提取,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无需另行缴费。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时的费用可按规定报销,但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看病的费用为自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按以下比例报销: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50%,县级医疗机构30%。

一个医保年度内,每位参保居民最高可报销260元。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及新生儿出生当年不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新农合家庭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门诊基金不予支付:

(一)参保居民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二)超出自治区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三)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用;

(四)经审核属舞弊、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五)冒用他人名义就诊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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