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保,故成立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
二、动产标的物抵押的范围是什么
动产标的物抵押的范围包括了以下几种: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动产抵押的注销材料有哪些
动产抵押的注销材料有: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2.《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5.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6.申请表格,申请人需提交《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表格可在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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