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的抵押范围
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二、动产抵押时的风险
动产抵押时有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1.对于质押物的选择。银行对于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这些拟作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质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一旦企业无偿换能力时,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银行的损失程度。
2.对于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识到市场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一般会按照质押物价款的70%左右发放贷款。有些货物的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这样给银行带来风险就比较大。
3.对于银行自身的客户也要有充分的认识。银行不能为了追求收益、拓展业务而忽视掉企业客户的信誉问题。
三、动产抵押的注意事项
动车抵押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部分动产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进行抵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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