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主要有:
1.对鉴定主体的审查与质证;
2.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与质证;
3.对鉴定过程的审查与质证;
4.对鉴定意见文书形式要件的审查与质证;
5.对鉴定意见关联性的审查与质证;
6.鉴定意见告知程序的审查与质证。
二、刑事案件中哪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案件中有以下情形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或者业务范围不相符的;
2.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或者没有回避的;
3.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相符的;
4.程序不合法的、文书不规范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刑事鉴定意见不服怎么办
对刑事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其次,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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