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方面有:
1、财产明显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财产转移、资金逃避债务;
2、失去商业信誉;
3、债务人在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丧失劳动能力;
4、在支付特定物品的债务中,特定物品丧失。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注意固定相关证据,作为自己的有利材料,确定履行方丧失履行合同能力后,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对方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我能中止履行义务吗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若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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