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父母房子交易给子女属于夫妻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由于一方父母的赠予而获得的财产,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考虑到我国的文化背景和现实状况,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与适应。
在这种情境之下,许多家长都愿意倾尽全力为子女提供物质保障,例如通过购房资助的方式,或者直接将他们名下的房地产过户给子女。
当婚后某一方的父母决定把房屋直接转至其单独一个孩子的名下时,这所房子就应当被确认为父母明确赠送给这个子女的个人财产,它不应该被看作是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但是在另一种情形中,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而导致房地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义之下,并且无法找到任何其他证据去证明父母曾经明确表达出这所房子仅赠送给其中一位配偶的话,那么这所房子就应当被认定为父母赠送给整个夫妇的礼物,从而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婚后买房写一个名属谁财产
在婚后购买的房屋中,虽然房产证可能仅记录了其中一位成员的姓名,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房产都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此种情况的形成源于法律规定,即: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购置的房产,无论出资者为何人,皆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
若是房屋房产款由一方父母出资并将产权归属其子女所有,则常常会被视作为其子女个人的赠与物,因此,这样的房产便需被判定为夫妻中的单一份子的个人遗产。
总而言之,夫妻双方在婚后所购置的房产是否成为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以及产权登记的具体状况。
除非有其他既定因素存在,否则即便房产证仅记载了其中一方的姓名,通常也需要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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