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类犯罪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一般案件。审判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审判案件权限的划分,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之分。法定管辖指法律规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裁定管辖指由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如下:
1、级别管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职能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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