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况主要包括:
1、房屋延期交付到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后,无法获得开发商的入住通知;
2、开发商开发程序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
5、房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
6、房屋产权不清楚,如有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
什么情况下购房者能够退房
购房者能够退房: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一房二卖;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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