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件中,聘请方通常需独自承担聘请律师所需的费用。然而,若败诉方并未依原告方主张之权益,那么他们也无需为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负责。在此情况下,败诉方需承担的仅限于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双方达成共识,由败诉方向胜诉方直接支付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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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