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发生抚养费纠纷怎么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见,抚养费纠纷案件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要求。
对于因前者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对方提起诉讼,未成年人作为法院最终裁决结果的受益人,应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便参加诉讼,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为此类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参加诉讼。抚养子女,即便是在父母离婚后,都是父母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由子女的父母作为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正是体现了这种对子女共同抚养的精神。
若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则不能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提出诉讼,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相关的子女在进行相应的上述抚养费时,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可以办理。我国的法律规定,需要提交增加抚养费的正当理由,或相关的子女生病等相关条件,才可以办理这类案件,对自己和相关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维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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