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强制性登记,但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中国的《民法典》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中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而《民法典》的规定又十分简单,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其主要的特点为: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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