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霍某
第二被申请人:张某
一、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称:2004年11月3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F04151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将位于上海市长春路的房产作为典当物,向申请人典当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典当借款的期限、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同年11月15日,双方又签订编号为F04151-追01的《房地产抵押追加借款合同》,约定追加典当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并约定“除借款金额和期限外,其他条款按照F04151合同执行”。第二被申请人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典当给申请人,并承诺承担典当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了典当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第一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来申请人处办理了典当借款展期手续,编号F04151合同项下借款展期至2005年3月2日,编号F04151-追01项下借款展期至2005年2月15日。上述典当借款到期后,第一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仲裁。庭审前,申请人变更了仲裁请求,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为:
1、第一被申请人应归还首笔和追加典当借款共计人民币2,500,000元;
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典当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5,000元;
3、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典当借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25,000元;
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5、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全文6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