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商厦、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蚌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办事处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商厦。住所地--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负责人--,--商厦经理。
委托代理人--,--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住所地--省蚌埠市南山路88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分行风险监控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蚌埠市淮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商厦、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商厦和蚌埠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称:根据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原告已合法取得97营字第287号、98营字第79号、98营字第133号《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对二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二被告应直接向原告履行47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偿付义务。因二被告在收到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后,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
1.立即清偿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算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359.620085万元,此后的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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