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一、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数)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2)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通知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批准。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不同意转让的,必须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除其他情形外
第三,经股东同意行使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