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外部的人转让股权时,主要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或者说,必须先排除以下这些障碍:
1、其他股东有权同意或否决。《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指人数上的过半数。
2、转让方股东不包括在“过半数”之内。这是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的一个显著不同。上条所说的“过半数”同意,是指除了转让方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过半数。
3、转让方需负通知义务。即转让方需要向其他股东书面地如实告知拟转让股权的事项和外部受让方的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使转让也是无效的。
4、如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则应由不同意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这实际上是对股权向公司外部转让的一种限制条件。
5、数个不同意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处理。如果不同意的股东没有达到“其他股东”人数的一半,则股权对外转让就获得通过;此时不同意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不同意的股东达到半数以上,则不同意的股东负有购买的义务。当数个不同意股东要求购买股权时,应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
6、公司章程限制。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应遵守章程规定。但章程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适用该条款,应当区分订约行为和履约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他人订立合同转让其股份,作为一种订约行为,其后果为交付股份义务产生。发起人履行合同将股票交付给买受人,或者在股份登记机关将股份过户登记于买受人名下的行为,作为履约行为,其后果为权利发生变动。本条款对于“转让股份”的禁止仅限于履约行为的层面,而对于发起人约定转让股份的订约行为仍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约定转让其股份的,如果订约时间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期内,但约定的交付时间在一年期外的,其订约行为不应认定为违反《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在法律上有什么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股权发生变动是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1、产业限制。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用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外资比例限制。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审批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按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股权转让限制条件有很多,最重要的就是法律上的限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大致有产业、外资比例和审批上的。在产业的限制规定,企业的股权更变必须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股权转变必须要公开,且转让的对象不能是外商独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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