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财产,保证其保值增值;受托人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有着明显的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的管理有何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管理具有特殊性,首先,信托财产本身具有独立性,其管理人不能将其挪作他用。其次,信托财产的管理人要根据信托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合法、有效的管理。此外,信托财产的管理人还需要定期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最后,如果信托财产的管理人违反了信托协议的规定,那么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管理人不能将其挪作他用、需定期向受益人报告管理情况等特点,是一种有效的财产保护和投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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