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一)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信托关系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权能即发生分离,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委托人享有基于信托财产所有权产生的、旨在保护信托财产权益的独立请求权。这也就是说,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所有权完全由受托人独立享有。
(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和其固有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同。对信托财产,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以及基于这些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对其固有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及以其固有财产为内容的独立请求权。
(三)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因此,受托人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以履行自己的承诺和法定义务为前提条件;对于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支配和处置。
(四)财产收益的归属权不同。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收益权属于受托人。第五,所担保履行的债务不同。信托财产仅为由其本身产生的债务担保,而不得为其他任何形式产生的债务担保;受托人固有财产为受托人的债务担保。
(五)受托人还须将信托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独立。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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