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是如何的
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抵押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善意取得是指不动产未作登记或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的不动产所有人不符,对不动产没有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设置抵押权,债权人不知或不应知存在权利瑕疵,债权人依然能取得抵押权。具体构成要件为:
1.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为善意;
2.不动产或动产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或交付;
3.债权人已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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