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如有夫妇之一需要独自偿还债务而不希望牵涉到对方,他们可选择以其自身名义借贷,进而构成其个人负债,使得其配偶无须为此负担任何责任。
在此过程中,倘若债权人试图通过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那么,国家司法机关将对此提出反对意见且予以驳回。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双方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况或存在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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