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违法归责前提下的责任分担原则律师答:在行政赔偿实践中,违法责任原则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标准。但实际情况却大不相同,尤其是在上述责任分担的情况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难以统一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逃避被害人责任,只追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有的直接按照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有的将违法责任与过错责任混为一谈。显然这是不对的
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混合违法责任原则。与民法理论中的混合过错责任一样,行政赔偿案件的责任分担也存在当事人双方违法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违法责任混合的原则,并根据双方违法行为的程度和严重程度分担赔偿责任,即行政机关只损害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部分,自行承担责任。这遵循了行政赔偿的违法责任原则,不违背“谁损害,谁赔偿”的精神;其次,公平原则。行政赔偿案件的公平原则是指虽然受害人也有违法或过错,但行政机关的职权造成的损害超过受害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超出受害人义务的部分进行赔偿。显然,它与民法上的侵权赔偿公平原则在意义上有很大的不同。民事侵权赔偿的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没有过错,可以分担民事责任。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公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受害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以外的损害进行赔偿。另一部分损失由受害人本人承担
第三,归责原则,即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和第三人的违法或过失行为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待遇也不尽相同。有人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行政机关向第三人追偿。有人认为应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按混合过错原则处理。前者明显违背了“谁损害谁赔偿”的精神。后者混淆了行政赔偿案件和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的界限,忽视了两种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的区别。另外,我国不适合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正确的做法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在此适用。另一部分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直接赔偿,而不是由国家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的处理,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这既保证了国家承担责任能力的有限性,又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结果责任原则。适用于行政行为因违法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受害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扩大损害结果,扩大部分的损失由受害人承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结果扩大部分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受害人本人承担。也就是说,在强调行政机关责任的同时,也要倡导公民的自爱意识,促进公民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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