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的信用卡催收方式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1、短信催收,主要针对早期持卡人出现的逾期还款行为,一般为逾期7到15天,短信主要起提醒功能。
2、电话催收,主要针对超过30天且超过一个账单期以上的逾期行为,进行电话提醒还款。
3、上门催收,主要针对超过90天以上逾期,银行会安排催收人员到持卡人居住或工作地址上门催缴还款。
4、法院起诉,主要针对超过半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起诉还款。
5、外包催收,主要针对超过1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将逾期资金进行打包,折价给外包催收公司,负责进行逾期欠款催缴。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方式都有多少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n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n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n(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n(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n(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n(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n(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n(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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