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流动人员均可参保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完善机关社保政策体系、规范经办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日前《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它标志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从此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的新阶段。
流动人员也可参保
《实施细则》立足于市直的工作实际,对现行保险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体现了保险政策的连续性和系统性。特别对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及聘用人员参保,个人账户管理、保险关系的接续、保险稽核和登记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系统和综合,突出了《实施细则》的政策性强、便于操作的特点。
在参保范围和对象方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聘用人员”都属于参保对象,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按时缴纳保险费,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自谋职业人员及市级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也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突出了社会保险对聘用人员、流动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性特征。
重新缴费不足15年须缴补偿金
在保险关系接续方面,《实施细则》对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即:在市机关社保局重新缴费不足15年的,要在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后方可参保缴费,这也是为维护机关事业社保基金安全而制定的一项必要措施。同时还规定了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参保范围时财政将对其个人账户给予一次性补贴,为财政拨款单位分流人员提供了保障。
《实施细则》还第一次对参保的“中人”及退伍战士、下乡知青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保政策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衔接。
明确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
《实施细则》对统筹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和离、退休人员应享受的津贴、补贴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为在现实工作中某些单位存在的诸如误餐补贴、差旅补贴等该由谁负责发放的问题给出了准确答案。在社会保险登记方面,强调了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必要性。对不能提供有效登记材料的,市机关保险局对该单位将停止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自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保险稽核和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认证,作为节支增收,堵塞社保基金漏洞的重要手段,在《实施细则》中也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使《实施细则》的内容更加充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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