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及清算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3-03-12 16:42:55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应当解散(当然也可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4、因受行政处罚而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解散。6、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超过2/3,不能通过股东会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符合什么条件的公司可以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需要清算

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公司除了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以及因破产解散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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