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准入条件
时间:2023-08-12 09:41:51 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4、申请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须是已取得《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在此居住的。

5、落户主城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不在同一单位可连续累计,但用人单位和社保缴费单位须一致)。

6、落户新市区的须已办理本市《居住证满1年,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暂住人员可到合法稳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后再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核签。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的人员,其常住户口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

(2)共同购房(购房时即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资购房的人员(直系亲属出资除外)不能办理落户。

(3)在同一区域内购买单套住宅和单套公建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合计达到单套住宅落户标准的准予办理落户(参与合计须同为商品房或同为存量房)。

(4)购买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购房人员可到购房所属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报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户口迁移以及变更户籍所在地的情形也是越来越常见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户籍变更的时候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

“三投靠”落户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夫妻双方均有职业符合上述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准入条件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并按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审批程序申请办理);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常住户口在我市的监护人;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且投靠人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城市无子女;

(七)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须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

(八)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稳定住所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投靠人员可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区、市、县公安(分)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最后,如果是没有迁移证的公民,需要根据退伍军人在军事机关的证件或者是华侨留学生在国内的出入境证件,再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释放的人评级机关出示的证件到派出所办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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