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应包括如下: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地下室,具有独立使用功能;
2、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栋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
4、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无论是否使用,下方空间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5、临街建筑,选廊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无论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6、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中多层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7、阳台、挑廊、檐廊等与室内不相通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面积的分摊标准是什么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标准是:
1、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面积为本幢内的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面积不能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普通多层住宅楼一般为10%至15%;
3、小高层住宅约为20%至25%;
4、高层住宅约在20%至25%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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