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概念
时间:2023-08-18 21:02:23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对合同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经常要求当事人以特定的方式签订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必须由审查机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不合同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需要依法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合同均为不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法律有特殊形式要求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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