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即中介合同的义务:
1.中介人应当履行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
2.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书的特征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书的特征是: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5.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合同书的注意事项有:
1.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2.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后,居间合同更名为中介合同。(《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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