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达到离婚条件
达到离婚条件的情况有:协议离婚需要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诉讼离婚中,需要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二、离婚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应准备如下材料:
1.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等;
3.本人的结婚证;
4.办理离婚登记应准备的其他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离婚登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离婚能委托别人办理,但由于离婚案件是关于解除婚姻人身关系的案件,尽管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仍需要出庭。但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到庭的,需要依法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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