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的。
一、突出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
现在抚养小孩的成本越来越高,小孩的各项支出,例如教育费、保险费、医疗费等零零种种。每位家长都担心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都尽自己所能给孩子创造好的条件,这是人之常情,法官在判决抚养权时往往首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
二、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环境等人文方面优势。
孟母三迁的故事,告诉我们给孩子创造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的重要。而在现实生活中,治安较好的小区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安静的小区能保障孩子的休息。反之,流离失所的生活则无法保障孩子的安全与休息。
三、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孩子陪伴。
现在很多刚做父母的人都是上班族,孩子就只能够交给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顾。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父母的陪伴时间、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方面优于对方,也是占优势的。
四、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
法官一般会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过多的体会父母离婚前后的差别。因为父母离异对孩子而言已经是一个不小的创伤,若再改变生活环境,则可能让孩子一时无法适应。
五、依法律规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为保障儿童的基本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两周岁以下的儿童,即在哺乳期儿童,一般由母亲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没有明确规定抚养权的归属,但“一切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官会考虑他们的意见。
六、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如果对方已经有恋人并且很可能结婚,或者对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法官一般不会判决对方抚养孩子。除此之外,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继父继母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抚养权确定的方法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4、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5、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6、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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