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吸收外商投资开发经营大片土地(以下简称大片土地开发),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开发,是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给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道路交通、通讯,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性公用事业;或者建设一般工业厂房和配套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租赁地面建筑物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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