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有关负责人解读商业贿赂刑案适用法律意见
时间:2023-06-11 10:12:55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生“开单提成”即是受贿

“两高”有关负责人解读商业贿赂刑案适用法律意见

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教师在教材、教具、校服等物品采购中收受回扣……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繁

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天(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医生“开单提成”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实践中,有些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这种行为如果数额较大,该怎么定罪,定什么罪?

由于发生在这些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犯罪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身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针对这些情况,意见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规定上述等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其他单位”包括临时性组织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而使“其他单位”的认定问题成为认定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基础性问题。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从司法实践看,刑法第163条、第164条中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的组织。

“这里的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有关负责人强调。

贿赂范围扩大至财产性利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贿赂的手法呈现出不断翻新的趋势。一些人采用货币、物品之外的方式贿赂对方,有的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服务等,有的通过虚设债权、减免债务等方式增加对方的财产价值等。

“在此趋势下,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有关负责人说,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招标投标中给予相关人员财物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1999年“两高”在《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作了规定。这为司法实践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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