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能行政复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只能请求复查,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但信访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信访只是行政机关回答信访人的问题,不需要具体的行政行为。
信访行为能否行政复议
信访机构对信访人进行答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规制范围,不能够进行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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