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于2004年3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500元/月,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5日前,公司自2005年10月无故拖欠陈某的工资。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问题]公司在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观点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是:劳动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对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且相关《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并未对此种情形作出赔偿的规定。
[观点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是: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引起的,过错方在公司。公司应就其过错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多数劳动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能忍则忍,不能忍受的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这样反倒既失去了工作也得不到经济补偿。基于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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