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运用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招标应当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特别是在现今政府采购工作依然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非规范的招标行为、非规范的采购人行为和非规范的采购管理者行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正文】
七、测算标底时,要建立双向约束机制,赋予测算标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更大的严肃性意义。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工程采购招标将更多地进入政府采购的约束之下,而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标底在没有更好的评标方式替代前将不可能完全退出。这就要求必须赋予标底测算行为以政府采购制度精神,消除其庸俗性,增强其严肃性。具体说来,应由采购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如造价事务所)测算标底,中介机构既要对委托方负责测算行为的正确性,又要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其测算资料的保密性。用什么来约束中介机构对管理机关的责任要求呢,这里同样有一个资格认定的问题,即造价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标底测算行为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取得这一资格就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管机关负责。目前这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总之建立标底测算行为既对采购人负责又对管理机关负责的约束机制是必须之举。
八、具体评标时,要现场监督。评标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不是对采购活动的干预。特别是在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依然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采购人意志力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意识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往往造成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失缺。维护评标秩序,保证客观公正,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现场监督不可缺位。需要进一步认识的是,一旦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出现违反政府采购评标纪律的现象,应首先问责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九、确定中标人时,应强化监督,确保第一中标侯选人在正常情况下的中标结论。除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大部分的政府采购招标是由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的采购人据此滥用确定权,如心目中理想的中标人居第四位侯选就要排除前三位,这种作法是对整个招标活动的破坏。笔者认为,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采购人的决定权过程强化监督,必要时可参与对中标候选人的考查,总的要求是,如采购人无充分说明第一中标人不能成为中标人的事实和理由,就必须确保第一中标人的权利,并以此类推至依次的中标候选人。
十、授予合同时,要摒弃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维护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在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中,供应商处于弱势。采购人往往强化自身利益,忽视法规要求。有的一味为了节约而不顾招标的严肃性再行砍价,迫使本来通过充分竞价利润微弱的商家再作牺牲;有的不顾已发生法律效率具有合同性质的招标文件精神,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已明确的付款方式和办法;有的提出新的采购项目或新的采购标准要求供应商搭车和承受。政府采购合同必须进监管机关备案,并最终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通过支付资金得以实现。在此过程中,监督管理机关要摒弃狭隘的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让政策精神和法律要求体现到具体的维护供应商权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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